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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德国开展业务有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可供选择,德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企业法律形式的基本架构,对于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德国采用相同的法律标准。在德国,企业的法律形式主要分为两类,即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1. 人合公司的特征是合伙人为公司的工作做出个人承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并无最低实缴股本金额的限制。每家合伙企业均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企业主要有四种类型:公民合伙公司(GbR)、普通商业合伙公司(oHG)、有限合伙公司(KG)及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 KG)。
  2. 资合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股东出资。公司是法律实体,这意味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股东并非公司权力和义务的承担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持有资产并承担纳税义务,负责缴纳公司所得税及营业税等。公司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设立。在德国,最主要的资合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eter Haftung – GmbH)及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AG)。
 
Tips:

目前,在德国在众多公司法律形式中,有限责任公(GmbH)司以其高度的灵活性和相对较少的义务成为使用最广泛的,也是中国投资者最青睐的企业法律形式。任何一位外国公民,过去5年中,未因商业欺诈或类似罪名在欧盟境内被处罚过,均可在德国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由至少一位或多位股东设立。并由一名自然人担任这家德国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无需雇佣德国人或让德国公民持股,只要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2.5万欧元即可。股东只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执行经理也不受国籍和住所的限制,但公司须拥有德国营业地址的地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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