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必须时刻了解公司动向,及时了解所有有关的经济数据。如果他将工作安排给下属,也须对后果负责。总经理必须关注财会信息,在财会人员足够多的情况下不需要自己操作。如一个公司有几个总经理负责不同领域的工作的话,所有的总经理都须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每个总经理有监督其他总经理的义务。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里还列举了一些可能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总经理的追责的行为。比如,如果总经理动用公司注册资金支付给股东的话,他就须承担对这部分被动用资金的补充义务。另外,如果总经理在公司注册资金损失过半后没有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总经理违反了财务法规的话,公司同样可以对总经理进行追责。
b) 总经理对第三方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部债务的承担仅限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公司总经理对于第三方需承担的责任仅仅属于极少的例外情况。法律对此也做出了相关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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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公司的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清楚注明,他是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操作,从而使第三方误认为他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则该总经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许诺在必要时他可以个人承担责任,那么一旦这种情况出现,他个人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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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及财会方面须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执行雇主的任务。每个月他必须及时上交工资税和增值税的预估报表,以及扣除员工工资的工资税并转交给税务局。预估和支付增值税也同样属于总经理的须尽义务。如总经理因为故意或疏忽未能及时尽到这些义务的话,他必须本人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德国税法第69条)。此外,该总经理还将面临刑法的有关处罚(德国税法第370条)。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另一个重要工作是按照规定做好会计和财务报表。如果总经理未能尽到这个义务,不仅会面临有限责任公司的追责,在故意或恶意失责的情况下更会面临公司债权人的追责。会计及财务报表工作包括了每年须完成的公司财务损益表以及仓库库存报告(德国商法第264条)。如果总经理未能及时履行该责任而导致缴纳税款的延迟及金额错误,他将会根据德国税法第69条面临相应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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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险方面须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社会保险机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向劳工局查询自己公司的企业号,以便雇佣外国雇员以及为员工做社保登记。此外,公司员工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公司每月须扣除员工应支付的医疗保险,退休保险及失业保险并将所有的保险金转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公司总经理对未能及时扣除及转交员工的保险金额除了须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如公司雇佣员工的话,员工必须参加投保工会的法定事故险并出具缴费证明。公司总经理负责将保险费用向工会转交。公司总经理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公司内员工事故的发生(民法第618条,商法第62条,工业法120a条,社会法第21条第4款及第104条第4款)。如公司总经理没有履行事故预防义务的话,将根据德国社会法第209条第4款面临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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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须承担的责任
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支付无能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必须在最晚三周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公司破产申请。这条规定在公司负债过度已不具偿还能力的时候也同样适用。
支付无能的情况也包括该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在未来将持续无法偿还欠下的债务。上述的三周期限开始于公司出现支付无能的状况,而不是公司总经理何时知晓。公司负债过度的标准是公司年度报表上显示公司资产(借方)已不能覆盖公司的债务(贷方)。
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已达到破产标准后仍然从公司账户支付款项的话,则须本人对此款项负责。此规定不适用于总经理出于履行自己作为一个有操守的商人应支付的款项。公司的债权人在总经理违反了公司破产申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追责。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已达到破产标准,并清楚地知道他人会蒙受经济损失时,还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造成他人在预付款或预支商品方面的损失,则须个人做出对该损失的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公司的破产处境只是暂时的。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如果拖延申报公司破产事宜的话,有可能会面临诉讼。
c) 在总经理更替时须承担的责任
1999年10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有义务对公司股东信息的任何变化立即在企业登记册中进行变更,并提交新的完整的公司股东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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